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网络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,结合网络营销的营销合规要求,整理出以下核心规定:
一、基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

适用范围

适用于通过互联网平台(如直播平台、本方电商平台等)开展的法邹视频/音频/图文直播营销活动。

主体责任
直播间运营者需依法履行《电子商务法》规定的城项义务,承担主体责任;
直播营销人员需遵守《广告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法律法规。目网
内容规范
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络营禁止危害国家安全、销规泄露国家秘密、网络损害国家荣誉等行为;
广告内容需真实合法,营销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。基定
违规处罚
平台可根据违规情节,本方依据《规范》对营销员实施警告、法邹罚款、城项限制账号等处罚。
二、互联网广告管理
广告定义
以互联网为媒介,通过文字、图片、视频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/服务的商业广告适用本办法。
基本要求
必须具备可识别性,显著标示广告标识;
需遵守《广告法》关于禁止虚假宣传、夸大宣传的规定。
特殊规范
公益广告需明确标注“公益”属性,传播正能量;
涉及特殊商品(如医疗、金融)需额外履行审批手续。
责任主体
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需对广告内容负责,平台需履行审核义务。
三、网络营销行为规范(补充)
营销员行为准则
需遵守《规范》中关于禁止发布违禁信息、尊重消费者权益的规定;
违规行为可能被平台终止合作或追责。
平台管理职责
建立健全广告审核机制,及时处理违规广告;
定期开展培训,提升营销人员合规意识。
以上规定综合了邹城市政府发布的官方文件及互联网广告/直播营销的通用规范,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开展网络营销活动前,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法律风险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