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审案清明昭法理,履职担当为民生。”
近日,一面锦旗被郑重送至雅安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,送旗人对民一庭法官们深情表示感谢。
故事,要从一纸合同讲起。
一纸合同 一扇难开的家门

A小区业主收房入住后,开发商代为选聘的B物业公司,以“前期物业”之名入驻。
这一驻,便是四年有余。而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,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,最长不得超过两年。
“让我们坐立难安的是物业服务本身。”绿化无人修剪,垃圾清运迟滞,公共收益的去向,始终是一笔糊涂账。投诉电话打了成百上千次,问题却如石沉大海。
有人翻开物业公司的诉讼记录,心头一紧:小区1000余户人家,被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追讨物业费的有五百多户。这其中五成以上业主,不愿交这笔钱。
2024年7月,A小区终于成立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。2025年4月,业委会依法公开选聘了新物业,签下服务合同,随后通知老物业:前期合同早已超期,请按时退场。
“解聘我们,必须经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你们程序不合法。”B物业公司以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已履行业主大会表决程序而拒绝退场。双方僵持不下,业委会将纠纷诉至法院。
法一槌定音 厘清的是非
此时,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已然划过:B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》,已于2025年10月15日正式到期。
合议庭没有被困在“是否履行了解聘程序”的表象之争中,而是拨开迷雾,直指本质——本案不是“业主中途解聘物业”,而是“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后,物业公司拒不退场”。
法律依据清晰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条规定,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,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。
也就是说,即便不讨论业委会是否履行了“三分之二表决”程序,单凭“合同已到期”这一事实,业主方就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退场。程序不能架空实体,形式不能否定本质。
最终,二审判决书写下了这样一段掷地有声的文字:“B物业公司应于2025年12月15日前退出A小区的物业服务,并向业委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、相关设备设施、业主档案资料、建筑图纸、预缴费用、债权债务清单等全部资料。”
一方灯火 最可亲的公平
法律之理,并不复杂。一位业主在二审结束后,声音哽咽:“我们不是不想交物业费,是想交得明明白白,住得舒舒服服。如果连选一个管家的权利都没有,那还叫什么家?”
雅安中院的法官深知,这一槌落下去,重若千钧。
寻常百姓过日子,无非是推开门、关上门,心里踏踏实实。门里那些事,再小,也是天大的事。民心,从不仅仅刻在法条的白纸黑字间。民心,在每一个案结事了之后,那一声带着温度与颤抖的“谢谢法官”里,那一面映在晨辉里随风波动的锦旗。
法槌落处,灯火可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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