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我国《商标法》的商标商标规定,行政区域名能否注册商标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,被注具体规则如下:
一、册还不可注册的行政情形

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

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(如省、市、区域县等)通常不得直接作为商标注册。注册

公众知晓的商标商标外国地名
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类似,公众广泛知晓的被注外国地名(如纽约、巴黎)也禁止注册。册还
二、行政可注册的区域情形
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
若地名在特定语境中具有其他含义(如“茅台”中的“茅”指代特定产地,而非行政区划),注册可注册为商标。商标商标
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
地名可与其他要素组合成为集体商标(如“北京稻香村”)或证明商标(如地理标志),被注此时仍可注册。册还
已注册的地理标志
对于已注册的地理标志(如“西湖龙井”),无需重新注册即可继续有效。
三、例外情况
县级以下地理区域名称
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称谓(如乡镇、街道)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后,可作为商标注册。
总结
行政区域名能否注册商标需结合其是否具有其他含义、是否为集体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等情形判断。若仅作为地理标识使用且未获特别核准,则无法注册为商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