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近日河南平顶山“橘子宾馆”店主冯女士收到传票,被“桔子酒店”(华住集团旗下)起诉商标侵权。原告称“橘子”与其注册商标读音、含义高度近似,易致混淆,诉求停止使用、变更名称并索赔10万元。

“橘子”与“桔子酒店”商标是否近似存在侵权,普推知产老杨现在可以查到是有5家判例,1,北京海淀法院(2020),“橘子酒店”擅用“桔子酒店”“orange hotel”等标识,法院认定具有攀附故意,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,判令停止侵权、变更企业名称,赔偿8.5万元。2,青岛市南法院(2021),青岛某民宿名称含“桔子”并上线APP,法院认定属同类服务,具有攀附故意,构成侵权。判令停止侵权、删除信息,赔偿6万元。3,西安灞桥法院(2024),桔子民宿”使用“桔子酒店”标识,APP上称“橘子酒店”,法院认定“橘”“桔”音义相同构成近似,易致混淆。判令停止侵权,赔偿1万元。 4,南宁良庆法院(2024),被告构成商标侵权。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。5,灵武法院(2025)“橘子酒店”使用“橘子酒店”“OrangeHotel”标识,法院认定“橘”“桔”音义相同构成近似,极易混淆,经调解,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。

“橘子”和“桔子”虽然字形不同,但是读音和含义的完全相同,字形差异不足以将两者区分开,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,构成实质性近似,再加上“桔子酒店”作为知名品牌,近似更加明显。普推老杨另外查到“桔子酒店”主体同时还有“橘子酒店”的注册商标,酒店和宾馆在43类上面都是通用词,橘子酒店=橘子宾馆=橘子,基本上是等于相同商标名称。普推知产老杨建议,桔子酒店可以先函后诉,限期整改,索赔合理,方能免于“赢官司、输人心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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