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海省关于政府网站的青海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:
一、网站分类与定位

分类标准

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。省建政府门户网站由政府直接开设,筑市部门网站由省、场管市、理条例青县三级政府部门、海省派出机构及承担行政职能的网站事业单位设立。

功能定位
政府网站需实现“一网通办”“数据共享”等目标,建设集成政务公开、管理规定在线办事、青海政民互动、省建数据开放等功能,筑市提升服务效能。场管
二、理条例青管理职责与分工
省政府办公厅职责
主管全省政府网站,海省负责门户网站内容发布与办公自动化服务。
组织网站标志、域名、ICP备案及公安机关备案工作。
主办单位职责
负责本部门网站内容更新、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。
配合省级部门完成网站标志申请、域名注册等流程。
三、规范要求
网站标识
必须在首页底部显著位置展示政府网站标志码、党政机关网站标志、ICP备案编号及公安机关备案标志。
网址采用“www..gov.cn”结构,部门网站需使用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的下级域名。
网站命名规范
以本地区/部门全称命名,与机构名称完全一致。
已有名称不符合规范的需调整,或加注规范名称。
域名管理
优先使用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下级域名,避免重复注册多个域名。
域名变更需在原网站发布公告。
四、运行与维护
内容管理
实行分级审核机制,确保信息发布合规、准确。
定期更新网站内容,保障信息时效性。
安全与合规
遵守《网络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。
按要求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、数据备份与恢复工作。
五、监督与评估
监督检查
省政府办公厅定期对政府网站进行检查,重点评估功能完善性、信息准确性及服务效能。
建立问题整改机制,督促主办单位及时修正违规行为。
绩效考核
将政府网站建设纳入绩效考核体系,与部门工作考核挂钩。
以上规定旨在规范青海省政府网站建设,提升政务信息化水平,保障公民知情权、参与权与监督权。